唐代故事三则——一天得罪仨宰相,错骂女婿,错认堂叔

郗昂  

唐玄宗时,郗昂与韦陟关系很好。一次,二人在一起谈论起朝中的诸位宰相中谁最无德,郗昂口误地说:“韦安石啊!”过了一会儿,才意识到自己刚才说走了嘴,于是惊慌失措地离开了韦陟家。

郗昂来到街上,正好遇上另一位当朝宰相吉温。吉温问他因为什么这么惊惶?郗昂回答说:“适才跟韦尚书谈论朝中宰相谁最无德,本来是想说吉顼,却口下误说成韦安石了。”说完又觉不对,立即打马而去。

郗昂经过房宰相府第门前。宰相房琯拉着他的手,安慰他不要这么慌恐失措,并问他为了什么事?郗昂又张口说出房琯最无德来。事后,郗昂经常对人说自己忽然一天之间,得罪了三位宰相。满朝文武官员都为他感慨不已,三位宰相中,只有韦陟从这以后跟郗昂断绝了往来。

(韦陟是韦安石之子。吉温是吉顼之子。这个郗昂鬼使神差一天得罪三个宰相,可能是杜撰。但我小时候真有过类似的经历。在家里经常听大人说村官借卖树修河贪污,一次与他家孩子一起玩,看到刚伐完的林子,脱口而出:都叫某某贪污了。他家孩子默然,我意识到说走了嘴,无地自容,很长时间躲着走。)

【原文】唐郗昂与韦陟交善。因话国朝宰相,谁最无德。昂误对曰:“韦安石也。”已而惊走而去,逢吉温于街中。温问何故苍惶如此,答曰:“适与韦尚书话国朝宰相最无德者,本欲言吉顼,误言韦安石。”既言,又鞭马而走,抵房相之第。琯执手慰问之,复以房融为对。昂有时称,忽一日犯三人。举朝嗟叹,唯韦陟遂与之绝。(出《国史补》)



张长史

唐朝临济县令李回,娶妻张氏。张氏的父亲曾经任过庐州长史,现告老还乡。张长史因为李回薄待他的女儿,前往临济县去辱骂李回,不料误入全节县。

进门就问看门人:“县令在吗?”看门人回答说:“在。”张长史于是直奔厅前,大声辱骂。全节县令赵子余不知什么缘故有人大骂自己,暗中从门缝里向外看,只见一位老汉大骂不已。

当时县内常传有狐狸成精作怪。赵子余以为张长史是狐精变的来县衙作怪,迷惑人众,于是暗中召呼差役用鞭子抽打了张长史。张长史依然不醒悟,仍然辱骂不已。差役们鞭打累了,才想起来问:“你是什么?到此随便辱骂我们县令?”张长史才说:“我是你们县令李回妻子的父亲。李回虐待我女儿,所以我来骂他。”

全节县令赵子余才知道都搞误会了。将张长史安置在驿馆中住下,请来医生为他诊伤上药。跟随张长史一块儿来的家童连夜赶到临济县,将张长史在全节县挨打的事情报告给李回。李回听了后大怒,立即派遣差役几百人,声言要袭击全节县殴打县令。

全节县令赵子余听说后非常恐惧。关闭好县衙大门守候在县衙里。李回叫门不开,便来到郡府上告赵子余。太守听了李回的上告后,将全节县令召到府衙中斥责一顿,原谅他是搞误会了。只命令他出钱二十万赔偿张长史所受到的伤害。李回将岳父张长史迎接到临济县自己家中。张长史对李回及时赶到全节县报复赵子余,感到特别高兴。就不再责问他虐待女儿的事情,高高兴兴地回到自己家中。

【原文】唐监济令李回,妻张氏。其父为庐州长史,告老归。以回之薄其女也,故往临济辱之,误至全节县。而问门人曰:“明府在乎?”门者曰“在。”张遂入至厅前,大骂辱。全节令赵子余不知其故,私自门窥之,见一老父诟骂不已。而县下常有狐为(“为”原作“鸟”,据明抄本改)魅,以张为狐焉。乃密召吏人执而鞭之,张亦未寤,骂仍恣肆。击之困极,方问何人,辄此诟骂。乃自言吾李回妻父也,回贱吾女,来怒回耳。全节令方知其误,置之馆,给医药焉。张之僮夜亡至临济,告回。回大怒,遣人吏数百,将袭全节而击令。令惧,闭门守之。回遂至郡诉之,太守召令责之,恕其误也。使出钱二十万遗张长史以和之。回乃迎至县,张喜回之报复。卒不言其薄女,遂归。(出《纪闻》)


何儒亮 

唐朝时,进士何儒亮自外州来到京城长安,看望他的堂叔,误入郎中赵需家,自我介绍说是族内同一分支的侄子。当时正值冬至,赵需正欲设家宴过节,招手请何儒亮入席,说:“即是同房,就请一块儿吃点便饭吧。”

赵需家中的姑姑、姐姐、妹妹及他的妻子都在一张桌上,跟何儒亮一起吃饭。何儒亮吃完饭,起身告辞,慢慢走出赵家。赵需仔细察看,才发现他是何家人,不是赵家堂侄,不由得大笑起来。何儒亮也知道自己误入赵家,有一年多不好意思外出走走。

(讲讲我的一个同事,在饭店喝的大醉,去卫生间回来误入别的包间。刚巧也是熟人,他忘了今天到底是和谁喝的酒,就啥也没说,趴在别人酒桌上睡着了。然后大家把他抬回了家。过了好几年,再提起来,我们还是忍不住笑。另外,文中提到和同别人的家眷一起吃饭,在古代是很失礼的事情。)

【原文】唐进士何儒亮自外州至京,访其从叔。误造郎中赵需宅,自云同房侄。(房侄原作考房,据明抄本改)会冬至,需欲家宴,挥霍(明抄本“挥霍”作“闻报”,“霍”疑“儒”。)云:“既是同房。(明抄本“房”作“宗”。)便令入宴。”姑姊妹妻子尽在焉。儒亮馔毕,徐出。及细察之,乃何氏之子也,需大笑。儒亮岁余不敢出。京城时人,因以为何需郎中。(出《国史补》)